大連市上海商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大連市上海商會是由上海背景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大連市登記、注冊的對深化滬連對口合作有重要影響的企業(yè)自愿結成的地方性、行業(yè)性、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LIAN,縮寫為SCCD。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大連市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: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貫徹落實創(chuàng)新、協(xié)調、綠色、開放、共享發(fā)展理念,充分發(fā)揮服務國家、服務社會、服務群眾、服務行業(yè)的作用。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(guī)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,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大連市異地商會委員會。
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工作機構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、副會長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遼寧省大連市。
本會的網址:http://www.shuiqiwang.com/
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(yè)務范圍:
(一)建立會員信息網絡,方便會員溝通與交流;
(二)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及時協(xié)助會員與政府及社會企業(yè)之間的溝通和聯(lián)系,及時向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新情況新問題,及時協(xié)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系;
(三)配合滬連兩地有關招商引資活動,為上海企業(yè)向大連發(fā)展及大連企業(yè)向上海發(fā)展提供有關服務;
(四)為會員企業(yè)參加展覽、經貿洽談、結交商友等事項提供服務;
(五)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(lián)系,提供經濟技術信息、市場行情和營銷渠道;促進會員企業(yè)之間、會員企業(yè)與會外工商社團、工商企業(yè)的聯(lián)系與合作,推動會員企業(yè)做大做強,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;
(六)為會員企業(yè)開展商務考察、進行交流研討等活動提供有關服務;
(七)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工作機構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,及兩地政府的業(yè)務指導和管理,組織安排有關省、市領導或上級機關赴會員企業(yè)考察指導工作,承辦滬連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。
業(yè)務范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(guī)等規(guī)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會員行使相應權利,履行相應義務(特殊情況可授權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代行)。
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二)在本會的業(yè)務,行業(yè)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;
(三)自覺遵守商會各種規(guī)章制度,自覺參加商會各種活動。
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提交有關證明材料,包括:
1.企業(yè)簡介;
2.企業(yè)有效期內營業(yè)執(zhí)照復印件;
3.企業(yè)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,彩色免冠照片。
(三)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由本會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頒發(fā)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(yōu)先權;
(四)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(guī)定;
(二)執(zhí)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報批評;
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1年不按規(guī)定交納會費;
(二)1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(fā)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(jié)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(fā)展規(guī)劃等重大事項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工作機構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(jiān)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
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九)決定終止事宜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,每1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/3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會長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/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,本會實行等額選舉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(jié)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,理事數一般不超過會員數的1/3。
理事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,理事不在本會領取薪酬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(fā)起人與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會商提名,報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工作機構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備案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6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(jiān)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(jiān)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(lián)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,由黨建工作機構會同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;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行業(yè)管理部門等方面意見,主動與黨建工作機構溝通;
經黨建工作機構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?lián)p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(七)接受監(jiān)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(jiān)督和合理建議;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(zhí)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負責人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(四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(八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制定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輪值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三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(十四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(十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罷免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條 本會實行等額選舉,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、負責人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除視頻會議外,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(二)重大事項的決議等;
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(jié) 負責人
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,副會長1-8名。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(zhí)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(yè)情況,在本會業(yè)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(zhí)行人;
(八)無法律、法規(guī)、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會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、秘書長,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。
聘任(含向社會公開招聘)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會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會公開招聘)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以上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以上負責人、秘書長協(xié)助會長開展工作。
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協(xié)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,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列席理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和會員大會;
(五)負責與兩地政府、各級黨政機關以及社會組織間的溝通、協(xié)調、聯(lián)絡工作;
(六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七)提名本會辦事機構及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,交理事會決定;
(八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本會辦事機構設有兩名以上與本會業(yè)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。
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。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,經同意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四節(jié) 監(jiān)事會
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(jiān)事會,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5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監(jiān)事長1名,監(jiān)事4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生。監(jiān)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(jiān)事的監(jiān)督指導。
第四十一條 監(jiān)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(二)監(jiān)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第四十三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會議,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黨建工作機構、行業(yè)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在理事會不履行本章程的規(guī)定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時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七)本會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;
(八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監(jiān)事長召集和主持監(jiān)事會;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第四十四條 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本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五條 監(jiān)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(xié)助其工作。監(jiān)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第五節(jié)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(guī)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》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《理事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《會員大會選舉規(guī)程》《信息公開辦法》《財務管理制度》《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》《內部矛盾解決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(fā)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(guī)定申請重新制發(fā)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(xié)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(fā)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(xié)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。
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的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(jiān)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(zhí)行國家規(guī)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(jiān)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第五十八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本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(fā)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會發(fā)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一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(guī)政策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承接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第六十二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(fā)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(fā)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(fā)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(fā)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三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(jiān)督。
第六十四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六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六十九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七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九章 附 則
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3年6月2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。
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